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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黎锡敏与朱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锡敏,朱加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黎锡敏,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山市,现住中山市。被告:朱加杰,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黎锡敏诉被告朱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锡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加杰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锡敏诉称:原告租赁被告位于中山市港口镇大信芊翠家园D区6栋1004房的房屋用于居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将两年的租金24000元及保证金6000元支付给被告。因被告在外欠下债务,每天都有人到上述房屋找被告还款,追债的人使用各种手段找被告,有人大力拍门、大声叫喊,有人撬锁、敲门,严重影响原告居住。原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关系,被告立即退还租金及保证金合计26000元给原告,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黎锡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房屋租金收据和开锁同意书。被告朱加杰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黎锡敏以日期为2014年7月2日的房屋租金收据和开锁同意书向本院主张权利,房屋租金收据和开锁同意书载明:“甲方朱加杰(出租方)将自置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大信芊翠家园D区6栋1004号的房屋以每个月1000元租金结算,租给乙方(承租方)黎锡敏使用,租赁期限为贰年(2014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现在,甲方朱加杰已收到乙方黎锡敏交来的租赁该房屋贰年的租金24000元和保证金6000元合共30000元。在依法租赁该房屋期满把房屋完好地交回甲方时,甲方须随即一次性全额(免息)退回该保证金给乙方。甲方将自置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大信芊翠家园D区6栋1004号的房屋租给乙方时,已把该房屋的锁匙遗失了,因此,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处理或叫人开锁,甲方绝无异议,绝不报警。”收款人处签名为“朱加杰”,并按有指模。黎锡敏主张朱加杰一直未将上述房屋交付使用,遂于2014年11月4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诉讼中,黎锡敏称:其经营中山市港口镇中南村大嫂工作坊,平时在中山市石岐区居住,工作坊在港口镇,因此想在港口镇租一套房子。其与朱加杰系朋友关系,而朱加杰在港口镇有一套房,因此承租了朱加杰的房屋。朱加杰称一次性支付两年的租金则租金可以便宜点,因此一次性支付了两年的租金。由于其经营的工作坊平时以现金结算,因此租金及保证金3万元是以现金支付的,没有取款凭证,是在中山市港口镇新围街31号宇讯电讯铺支付的,双方与店主均是朋友关系。朱加杰称需处理好相关事宜后才能将房屋交付使用,因此其没有去开锁,但朱加杰一直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其使用。由于其在2014年11月起诉,因此主动扣减4个月的租金。另查明:本院对朱加杰的配偶徐燕飞进行询问。徐燕飞称:其与朱加杰结婚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2014年10月份之后,双方才不在该房屋居住,朱加杰从未说过将涉案房屋出租,其不知道朱加杰与黎锡敏签订了房屋租金收据及开锁同意书,也没有收到黎锡敏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本院认为:黎锡敏主张其与朱加杰之间成立租赁关系,朱加杰收取了其支付的租金24000元及保证金6000元,但朱加杰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为此提供了有“朱加杰”字样签名的房屋租金收据和开锁同意书为证。且朱加杰的配偶亦确认其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2014年10月份,亦无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采信黎锡敏的主张。朱加杰收取了黎锡敏支付的租金与保证金后,未按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黎锡敏主动扣减4个月的租金,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故黎锡敏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朱加杰退还租金20000元与保证金6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朱加杰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黎锡敏与被告朱加杰的租赁关系;二、被告朱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锡敏返还租金20000元、保证金6000元,合计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加杰、徐燕飞共同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钟劲松审判员  黄凤坤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钻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