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艳娥诉被告李峰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3号原告郝某甲,女,一九八一年五月三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甲,男,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郝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00五年八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结婚,婚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二00六年六月生育男孩取名李某乙。我与被告初婚后关心还可以,慢慢发现被告好吃懒做,依靠父母工资维持生活。我曾多次劝说被告自立,不可能一辈子依靠父母,而被告不听劝告我行我素。2008年农历12月13日因家庭琐事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不堪忍受回了娘家。后经被告姐夫说合,看在孩子的份上,回了他家。2010年又因我与被告母亲争辩几句,被告又对我进行毒打,经被告亲戚调和,看在被告能够悔改,于2012年3月3日回到被告家。万万没想到被告在这二年期间不思悔改,不靠自食其力,依靠老人维持生计。2014年11月10日,被告怀疑我有外遇再次将我毒打,被告的行为致我于死地而后快,夫妻关系丧失殆尽,夫妻感情彻底破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二00五年八月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于二00九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二00六年生一男孩取名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是为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当月结婚,感情基础差,但随着孩子的出生和夫妻十几年的情分,双方应慢慢建立感情,共同建立美满和谐的家庭,而双方彼此均未珍惜,在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不能进行有效沟通,在几次发生争执乃至殴打后,经亲戚说合至今不能和好,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主张共同生育男孩李某乙由其抚养,本院不予支持,因孩子现随被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影响孩子的学习,本院认为孩子随被告李某甲生活为宜,原告应负担部分抚养费以尽其法定义务。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郝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共同生育男孩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酌情由原告郝某甲支付被告李某甲孩子的抚养费6000元。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郝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维平审判员 牛峰亮审判员 樊成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