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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与桂和平、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桂和平,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73号原告: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73733127-7。被告:桂和平,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综合经济开发区潜阳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00010-6。法定代表人:凌英翰,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和平、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鉴于本案诉讼标的达452万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诉讼标的达452万元,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