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姚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姚某。被告邓某。原告姚某与被告邓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4年8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一子,取名邓珍亮。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争执时被告还殴打原告。被告没有责任感,不尽家庭义务,不照顾妻儿,其父亲生病也不过问,还经常赌博。原、被告曾于2013年6月19日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但被告仍干涉原告生活,原告于2014年3月起离家外出租房居住。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被告殴打原告、经常赌博与事实不符,被告在外打工,每月工资均交给原告,现在儿子已经21岁,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双方生一子,取名邓珍亮。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依据。本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二十余年,有较深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夫妻关系不睦,主要是双方未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从家庭幸福的角度出发,加强沟通,增进彼此的信任与理解,仍有和好可能。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尚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阳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