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星云与宣恩县椿木营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云,宣恩县椿木营乡人民政府,李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星云,农民。被告宣恩县椿木营乡人民政府,地址:宣恩县椿木营乡集镇。法定代表人尤浩,该乡乡长。第三人李祖霞,农民。原告李星云诉被告宣恩县椿木营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李祖霞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星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星云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星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升霄人民陪审员 房胜英人民陪审员 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宸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