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于仕林与北京奥达福利装印厂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614号申请人于仕林,男,1952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奥达福利装印厂,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塘峪村。组织机构代码102992100。案由: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仕林依据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奥达福利装印厂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于仕林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奥达福利装印厂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营审 判 员 谭建军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