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伟中与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中,吴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683号原告:李伟中。被告:吴晓燕。原告李伟中为与被告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晖独任审判。因被告吴晓燕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伟中到���参加诉讼,被告吴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日,被告吴晓燕向原告李伟中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为十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已支付原告2013年9月1日前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晓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伟中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吴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谭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