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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付某某、郭某某诉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郭某某,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付某某,���。原告郭某某,男。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原告付某某、郭某某诉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付某某、郭某某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