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付某某、郭某某诉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郭某某,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付某某,���。原告郭某某,男。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原告付某某、郭某某诉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付某某、郭某某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