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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董建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沂源支公司、XX龙、郭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沂源支公司,XX龙,郭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董建伟,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沂源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负责人:朱庆章,经理。被告:XX龙,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郭传伟,男,现在山东省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沂源支公司、XX龙、郭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伟撤回对被告郭传伟的起诉。审判员  安宝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