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万美源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美源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2458号罪犯万美源,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美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及同案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莆刑终字第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美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万美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万美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万美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万美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美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