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平荣、杨小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平荣,杨小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徐平荣,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铁路局井冈山圣地山庄职工,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杨小丁,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井冈山茨坪南山公园职工,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徐平荣与被执行人杨小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小丁未履行本院(2014)井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平荣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小丁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平荣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杨小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5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4)井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徐平荣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恒飞代理审判员 汪金勇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