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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字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雪军诉张田江、张万江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军,张田江,张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字284号申请执行人赵雪军被执行人张田江被执行人张万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滨刑初字第00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赵雪军诉张田江、张万江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田江、张万江连带赔偿支付申请执行人赵雪军经济损失27500.6元,承担执行费310元。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田江、张万江正在监狱服刑,经申请执行人赵雪军同意,待二被执行人出狱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出狱后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31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郭伟涛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京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