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才保、刘黑姐与武穴市四望镇吴义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才保,刘黑姐,武穴市四望镇吴义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吴才保,务农。申请执行人:刘黑姐,务农,系吴才保妻子。被执行人:武穴市四望镇吴义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文彬,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吴才保、刘黑姐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四望镇吴义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才保、刘黑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穴市四望镇吴义岭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补偿款8000元。被执行人武穴市四望镇吴义岭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2月5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10日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5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均义执行员  郭 鹏执行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