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与XX芹、曲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XX芹,曲涛,荣红,谢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0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住所地,张店区兴学街**号。被执行人XX芹。被执行人曲涛。被执行人荣红,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谢楠。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申请执行XX芹、曲涛、荣红、谢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昌 学审判员 ���增福审判员 刘 国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 佳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