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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毛诒霜与阿卜杜热伊木·阿尤普、吴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诒霜,阿卜杜热伊木·阿尤普,吴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2号原告毛诒霜。被告阿卜杜热伊木·阿尤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阿拉甫乡喀尔勒库木村3组。被告吴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87号。负责人朱森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毛诒霜与阿卜杜热伊木·阿尤普、吴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诒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晓青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宋丹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小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