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新有与杨献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有,杨献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251-1号原告陈新有,男,生于1965年10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花瓶子镇过凤楼村江河组,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65********。被告杨献平,男,生于1973年2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花瓶子镇过凤楼村江河组,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73********。委托代理人杨铁炼,男,生于1952年2月1日,住陕西省丹凤县花瓶子镇过凤楼村江河组,农民。系杨献平之父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了原告陈新有诉被告杨献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以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冯瑞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索妮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