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学民与高存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民,高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赵学民,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太华街道办事处河湾村。被执行人高存良,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华阴市太华街道办事处南寨村。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赵学民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2550.00元,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高存良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585号民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审 判 员 王泉华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