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肖艳海与汪涛、滁州市安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肖艳海与被告汪涛、滁州市安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7页第13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担700元”系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13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担700元”补正为“由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00元”。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附所引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