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余小珍与范卫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851号原告余小珍。委托代理人龚尽忠。被告范卫家。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珍与被告范卫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小珍于2015年4月15日以尚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原告余小珍负担。审 判 长  施 燕审 判 员  施惠康人民陪审员  黄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满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