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上海纯阳纺织染纱有限公司诉昝行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纯阳纺织染纱有限公司,昝行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纯阳纺织染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昝行庆。委托代理人谢小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纯阳纺织染纱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纯阳纺织染纱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纯阳纺织染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纯阳纺织染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纯阳纺织染纱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芝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