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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金马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俊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马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6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马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甲17号。法定代表人:杨梅。被申请执行人张俊男,女,1992年7月14日出生。北京金马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俊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第011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申请人为张俊男,执行标的:一、借款本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二、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息费、违约金(息费、违约金按照双方所签《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计算);三、公证费、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马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俊男名下北京市丰台区×××房产档案。另经查被执行人在京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06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