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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重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宋占武诉被告(反诉原告)王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浩然,王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重字第20-1号原告(反诉被告)许浩然,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现住榆树市城郊街十七委。被告(反诉原告)王雷,男,汉族,31岁,现住榆树市正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宋占武诉被告(反诉原告)王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许浩然与被告(反诉原告)王雷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均表示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许浩然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王雷撤回反诉。原告许浩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许浩然承担,反诉原告王雷预交的反诉费由王雷承担。审 判 长 : 田 利代理审判员 :赵士杰人民陪审员 :林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春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