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文贤与李玉林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贤,李玉林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李文贤。委托代理人黄东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权限。被告李玉林。委托代理人张海陆,1969年10月8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权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贤诉被告李玉林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被告李玉林已经自动拆除延伸到原告旧宅基地上空的建筑物,已达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贤负担。审判员 吴星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