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委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焦某某申请执行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素花,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委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焦素花,女,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陶庄镇焦庄村*组***号。被执行人李阳,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烟霞镇西里村*组。焦素花申请执行李阳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焦素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及相关单位对被执行人李阳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询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遂去其家中找被执行人李阳执行案件,但未见本人,其父称李阳与妻子常年在外打工,未在家中,并称家里情况困难,无力赔偿,致使该案现无法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院对(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