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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廖赐平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廖赐平。深圳市鹏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廖赐平合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16号xxx判决书。依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廖赐平……(写明判决内容)。判决生效后,廖赐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深圳市鹏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并同意中止执行本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中止本案执行的民事裁定。xxx年×月×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要求,本院决定本案恢复执行。经向××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超过两年,本次恢复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等结案标准的通知》中“因被执行��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12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郝江山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宸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