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崔晶申请执行李兴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晶,李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崔晶,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宾馆街广场路*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兴忠,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通亚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日希勒分公司负责人,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荣路天竹2号楼1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兴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执行人崔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呼民终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花审判员 那 顺审判员 吕海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