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根虎与姜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根虎,姜丽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郭根虎。被告姜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根虎与被告姜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根虎以双方已达成协商,与被告已和平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根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根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郭根虎负担。审判员 田 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