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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赵兰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赵兰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星公寓4幢197-5#。法定代表人:高玉珍,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亚超,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龙秋,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兰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赵兰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相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