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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异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旭与毛寿忠、王素平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毛寿忠,王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0005号异议人王旭。被执行人王素平。申请执行人毛寿忠。异议人王旭因不服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毛寿忠与被执行人王素平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对苏J×××××号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寿忠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自愿撤回对苏J×××××号车辆评估、拍卖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毛寿忠已撤回要求对苏J×××××号车辆的评估、拍卖,其异议人王旭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的事实已不存在,故该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旭对执行异议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袁 俊审判员 牛进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