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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武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只i型给你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武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廷聪,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伟权,男,生于1945年6月24日。被执行人李武全,男,生于1961年10月2日。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周旺,任该公司经理。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武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生效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李武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折价款人民币2000.00元的义务;同时责令被执行人李武全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宁A322**号车辆修理费、路产损失及车辆停运损失共计人民币27222.5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依据本院执行通知书自觉履行了支付案件款义务;申请人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武全自愿达成由李武全一次性给付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件款21464.30元、其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