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勃民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许朋诉崔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许朋,崔金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勃民商初字第5号原告马许朋,男,汉族。被告崔金艳,女,汉族。原告马许朋诉被告崔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马许朋无法提供被告崔金艳的准确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许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0元,依法退还原告马许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丽薇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人民陪审员 王殿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春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