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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林杰与陈晓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杰,陈晓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11号原告林杰,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被告陈晓晞,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杰与被告陈晓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晓晞价值1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晓晞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