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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孟凡传与巫鹏、安徽车景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传,巫鹏,安徽车景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孟凡传,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巫鹏。被执行人:安徽车景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巫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孟凡传与巫鹏、安徽车景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黄玉萍在诉讼期间提供了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198号华府骏苑20幢2704室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担保,申请对被执行人巫鹏、安徽车景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以(2014)蜀民一初字第016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198号华府骏苑20幢2704室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