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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谭申庚与林晓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申庚,林晓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谭申庚。被告林晓桐。原告谭申庚诉被告林晓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申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申庚诉称,2013年9月27日,被��林晓桐向原告立据借款13万元用于买房,约定月息2分,借期3个月。2013年12月27日,被告在支付原告三个月的利息后,称再借半年,且重新向原告出具了13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2分,半年后还清本息。2014年1月14日,被告称买房钱不够,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样约定月息2分,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兑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按照月息2分计算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13万元的借条以及银行汇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承诺在6个月内归还的事实。证据2,2万元的借条以及银行汇款凭证,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在6个月内归还的事实。被告林晓桐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的证据两份借条及汇款凭证,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根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的认证情况,确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9月27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汇款13万元。2013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3万元的借条,借条约定借期半年。2014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2万元,借条约定借期半年,同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汇款2万元给被告。另原告庭审中自认,被告已按照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了本金13万元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3年12月27日的利息7800元。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清偿,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的初始时间为2013年9月27日,被告自愿按照月息2分向原���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7800元,系被告的自愿行为,本院不予干涉。因借条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时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分别自2014年6月28日、2014年7月15日开始计算。被告林晓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晓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谭申庚借款1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自2014年6月28日计算至兑现之日止)。二、被告林晓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谭申庚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自2014年7月15日计算至兑现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谭申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林晓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克勤代理审判员  刘 吉人民陪审员  刘柏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