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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芳村协同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汉狮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汉狮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协同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汉狮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邓扬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芳村协同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冼宝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会能,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汉狮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035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注册地址虽然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村汉溪路16号,但由于该场地租期已到无法续租,上诉人拟将公司迁移至佛山市顺德区,故上诉人的住营业地不在原注册地。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的登记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村汉溪路16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经营地已经搬至佛山市顺德区,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