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汤莹、王拥军与王拥军、徐祥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395号原告:汤莹。委托代理人:王立。被告:王拥军。被告:徐祥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海林。被告:徐中汇。被告:徐生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莹与被告王拥军、徐祥观、徐中汇、徐生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王拥军、徐祥观、徐中汇、徐生观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莹撤回对被告王拥军、徐祥观、徐中汇、徐生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汤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