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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一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麻二妮、麻志平等与侯晓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二妮,麻志平,麻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麻二妮,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长凝镇,。申请执行人麻志平,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长凝镇。申请执行人麻某某,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长凝镇。申请执行人麻某某,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长凝镇。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洪水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刑二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侯某某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堉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启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