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刘某,曾用名郑其兵。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5日生子郑焱,××××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郑焱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被告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5日生子郑焱,××××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且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被告未尽家庭责任和义务,能够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刘某请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从有利于郑焱健康成长出发,结合郑焱现生活状况,本院确定郑焱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周某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郑焱抚养费500元至郑焱独立生活时止。因被告未到庭,本案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无法核实,故本案不作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和被告周某离婚;二、郑焱随原告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周某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郑焱抚养费500元至郑焱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于每月月底前给付)。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40元。审 判 长 房宇燕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