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绥北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牛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绥北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绥化市,住绥化市。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被告人牛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绥化市,住绥化市。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建华,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建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淑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牛某某及告人牛某某系父子关系,牛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男,44岁)的岳父。因王某某与妻子牛某某的女儿牛某甲家庭矛盾正在办理离婚而王某某不同意,牛某某与牛某某对此怀恨在心并欲“吓唬吓唬他”。2014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被告人牛某某分别持刀来到绥化市北林区融福康城C3栋明华棋牌室,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背部、左上臂及腕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系重伤二级。二被告人于2014年3月21日到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认为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系犯罪未遂。因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的案件,建议在法律范围内予以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此案因家庭纠纷引起,社会危害性不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二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及告人牛某某系父子关系,牛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男,44岁)的岳父。因王某某与妻子牛某某的女儿牛某甲家庭矛盾正在离婚诉讼中,因王某某不同意离婚,牛某某与牛某某对此怀恨在心,被告人牛某某扬言“我得整死他,要不我姑娘得让他整死了”。2014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被告人牛某某持刀来到绥化市北林区融福康城C3栋明华棋牌室,二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背部、左上臂及腕部砍伤后逃离作案现场。被害人王某某被送往绥化市第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63天,支付医疗费用81096元(其中二被告人支付6万元)。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系重伤二级。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分别到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前进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7月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提出对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费用进行鉴定。同年8月25日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对症治疗6个月终结医疗;再行医疗费2万元或支持合理支出;五级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568484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万元(包括已给付6万元),当庭给付20万元现金,另20万元用牛某某位于绥化市北林区融福康城B1栋2单503室住宅抵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协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被害人王某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可证实二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群众报警,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及二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刀在案发后抛弃未找到的事实。户籍证明,可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诊断书、医疗费票据,可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及伤残情况,以及住院治疗所支付的费用。询问笔录、协议书、收条,可证实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王某某被二被告人砍伤的现场附近没有监控录像以及案发时牛某某乘出租车到现场,因牛某某没有记住所乘出租车号码,未找到该出租车。同时证实除证人陈某某证实牛某某领一男子以外,案发现场无其他证人证实有第三人对王某某进行伤害,二被告人均交待只有二人对王某某进行伤害。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某被砍时所穿的衣物以及受伤情况的照片。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和我妻子牛某甲闹离婚,牛某甲起诉到绥化市北林区法院,经法庭调解,我不同意离婚。2014年3月21日13时30分许,我在融福康城小区C3栋明华棋牌室打麻将过程中有人用刀砍我头部一刀,我一摸脑袋出血了,我站起来看是我小舅子牛某某,我岳父牛某某拿一把老人用的剑对我说找我好几天了,还有一个30多岁男子站牛某某和牛某某身后。之后牛某某用刀砍我一刀,砍没砍到我记不清了,我想上前和牛某某撕扯,这时我左胳脯被谁在我身后砍一刀,我往身后的麻将机处退,牛某某挥刀和牛某某挥剑追我砍,我退到另一桌麻将机北侧,牛某某用刀隔着麻将机砍我,牛某某边拿剑扎我喧说砍死他、砍死他,我右手拿起板凳,想用左手扶着凳子时,我发现左手和腕被砍断,只连着点皮,我说手折了,牛某某和牛某某也没停手,我听张木匠喊别砍了,再砍出人命了,之后牛某某和牛某某就走了。这时我岳母郭某某进来,我对她说手折了,棋版室老板娘说赶紧找车送他去医院,郭某某说别管他,是他自己找的,转身就走了。之后一个男子骑电动车把我送到医院。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牛某某从其儿子以前开的五金商店拿出一把一米来长的刀,也不知道为他什么拿刀,也没说要砍谁的话。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明华棋牌室里王某某被二个男子砍伤,后来听附近人说砍伤王某某的二人中一个是王某某岳父。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只看到一个40左右岁的男子拿黑色刀鞘的刀拍王某某脑袋,并用刀砍王某某,我喊“别整了,在整就完了”,这个男子就走了。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听牛某某说他女儿与姑爷王某某要离婚,王某某不同意,牛某某想找王某某讨说法。案发当天我看牛某某拿宝剑找王某某,不一会牛某某儿子拿带链的铁管领一个20多岁男子也找王某某,我把他们劝走了。中午王某某在明华棋牌室打麻将,牛某某拿1米长的宝剑和牛某某拿40公分带弯的刀找王某某,牛某某砍王某某脑袋,我看他们打起来就出去了,之后怎么砍的不清楚。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在明华棋牌室打麻将过程中,一个30多岁男子拿半米长黑色刀鞘的刀拍王某某脑袋,我就跑出去,不一会看到这个男子和一个老头两个人从麻将馆出来,老头手里拎一把长约1米的刀,这个男子和老头一起走出小区门外,没有任何人和他俩一起走。证人牛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牛某某到我家说和王某某干仗了,之后就走了。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我女儿丈夫王某某经常打我女儿,我女儿和王某某离婚,王某某不同意。案发当天牛某某对我说“我今天中午得吃饱,我得整死他,要不我姑娘得让他整死了”。下午一点多牛某某从家里出去,从家里出去时拿没拿东西我没看见,我寻思不对劲,就下楼,走到C3栋西侧路上看到从明华棋牌室跑出很多人,我过去到棋牌室内看王某某在麻将馆里侧麻将桌旁站着,他浑身是血,我对王某某说“你这样的,瞅我姑娘让你打的,你是应有的下场”,然后我就回家了。当时在明华棋牌室我没看到牛某某和牛某某。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在融福康城C3栋一家棋牌室打麻将时,看到对面桌有一个年轻男子拿一把月牙形状的刀砍一个40多岁的男子,40多岁的男子拿木椅挡着刀,年轻男子又用刀砍40多岁男子手臂两刀,40多岁男子身上还有个60多岁老头拿一把日本战刀准备砍40多岁的男子,我害怕就出去和其他人看热闹,这时麻将馆出来几个人,然后他被送医院了。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在融福康城小区C3栋明华食杂店的棋牌室打麻将。下午13时30分许,看到一个30多岁男子拿一个黑色长条状物体到王某某身边,同时牛某某进来,我看牛某某拿一把长1米深色刀鞘的长刀,这时有人喊打起来了,我没看清什么就跑出棋牌室。大约两三分钟,牛某某妻子进棋牌室内,不一会30多岁的男子(别人所称的牛某某之子)手持刀走出棋牌室,这个男子的刀上有血,然后牛某某出来拿刀,牛某某的妻子也从棋牌室出来,三人就离开了。牛某某他们走后王某某从棋牌室出来,我看到王某某头部、手腕往外出血,然后王某某被送医院了。证人牛某甲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多次对我家庭暴力,也多次到我父亲牛某某家滋事并殴打我父亲,因长期家庭矛盾,才导致我父亲牛某某和我弟弟牛某某将王某某砍伤。王某某被砍伤时我没在现场,我在地球卫士壁纸厂上班。案发当天上午王某某到我单位找我,我害怕他打我没见他,并给我父亲牛某某打电话说王某某到单位找我,我没见他,要是去家里别给他开门。我父亲说我姑娘换个工作王某某就找打我姑娘,怎么这么不是人,然后我父亲就把电话挂了。之后我又给我弟弟牛某某打电话说王某某到单位找我,害怕他晚上堵着我,下班让他来接我,之后我没给父亲和我弟弟打电话。王某某被砍伤后,我父亲打电话说给王某某砍坏了,让我去医院看看。之后牛某某打电话说晚上不接你了,他把王某某砍坏了,我弟弟就挂电话了。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女儿牛某甲丈夫王某某经常打我女儿,我女儿和王某某要离婚,后来不知因为什么原因没离成。案发当天早上我女儿打电话说王某某到她单位让门卫拦下,说今天不敢回家看孩子,怕碰到王某某打她,她让弟弟牛某某送她。我在家越想越气就从家拿一把我在小拖厂时做的一米长战刀去融福康城王某某经常去的麻将馆找他,到麻将馆我们小区的老陈说王某某下午来,上午一般不来,我拿刀就回家了。回家我把女儿打电话和我去找王某某要吓唬吓唬他的事跟我老伴说了,我老伴劝我别去找王某某。下午1点左右,我给我儿子牛某某打电话说你二姐夫到你二姐单位去闹了,我去吓唬吓唬他,我儿子劝我别去。打完电话我就拿刀从家出来到麻将馆,当时我儿子也到了。我儿子牛某某先进屋拿刀与王某某拿板凳厮打,我喊“王某某你有完没完”之后用刀背砍王某某后背二刀,我看王某某脸上有血就叫牛某某走了,砍王某某的刀让我扔小托厂附近道边。牛某某砍王某某几刀、砍什么部位不清楚。砍王某某我没和我儿子商量,当时砍王某某就是为了吓唬他,让他以后别再打我女儿了。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上午我姐姐牛某甲打电话让我下班接她,说我姐夫王某某到她单位闹了,不敢自己回家。然后接到我父亲牛某某电话说我姐夫来咱家作闹了,我问咋回事,我父亲说王某某敲咱家们,没敢给他开,他在门外说要你姐离婚最后叫一声爸,我听我父亲情绪激动,就自己打出租车去融福康城,没有领其他人,到融福康城看我父亲牛某某拿一把日本战刀,我问他干啥,他说找王某某没找到,我劝我父亲回家,我也打车回家了。下午13时25分接到我父亲电话说下午我接我姐他也跟着去,我说你干什么去,他说找王某某,我说我也去看看,我当时从家拿一把40公分长的带库砍刀,当时带刀的想法是去吓唬吓唬王某某,之后我打出租车去融福康城小区C3栋,我两次打的出租车车牌号不清楚。到麻将馆、时我父亲牛某某抱着一把日本战刀在麻将馆外边,我先进屋用带库的砍刀先砍王某某头部一刀,当时我就是想吓唬吓唬王某某,以为砍上没什么大事,后来王某某拿板凳跟我厮打,我刀库甩掉,我用刀砍他几刀,他头部出血我就不砍了,我砍时我父亲牛某某也拿一把长剑类的战刀砍王某某,砍哪个部位我不清楚。砍伤王某某的刀被我扔在附近一食杂店旁的垃圾堆了。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法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因家庭纠纷持刀将被害人头部等部位多处砍伤,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崔有为代理审判员  王海虹人民陪审员  陈子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