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爱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爱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593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建芬、张涛,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告:李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晓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