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后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华平与顾祥川、孙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陈华平。委托代理人丁斌、朱鹏程,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祥川。被告孙莉萍,(原342529197710213820)。原告陈华平与被告顾祥川、孙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05日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华平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丁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祥川、孙莉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华平诉称,2013年12月6日,被告顾祥川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注明利息2分。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无还款诚意。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顾祥川、孙莉萍偿还借款400000元,按月息2%支付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顾祥川、孙莉萍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6日,被告顾祥川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利息2分。借款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顾祥川、孙莉萍偿还借款40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借条、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顾祥川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约定不得超出法律限制性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祥川、孙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陈华平借款4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在月利率2%内支付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60元,由被告顾祥川、孙莉萍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玉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