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21日。委托代理人李建萍,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琼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