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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21日。委托代理人李建萍,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琼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