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佩英与张书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佩英,张书龙,张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李佩英,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书龙,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书林,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李佩英与被执行人张书龙、张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龙岩中院及我院查封,现本院已将涉及被执行人张书林系列案件移送龙岩市中院参与分配,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10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