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蕊与焦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郭某,女,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焦某,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