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执字第1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与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06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青岛海事法院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