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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友光,李万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48-1号申请人:王友光,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李万群,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申请人王友光因与被申请人李万群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万群所有的城关镇合安路南关桥南4幢1-2层门面房(申请保全价值465300元)。申请人王光友已向本院提供倪合国、魏霞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中大商城10-503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确保担保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王友光提供担保的倪合国、魏霞其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中大商城10-503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圣海审判员  刘义舒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耀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