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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滕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龙绪银,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