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滕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龙绪银,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