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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武某甲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户籍所在地扶余市,现住扶余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武某甲犯盗窃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3日以扶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甲在扶余市三岔河镇地心引力酒吧,盗得姜某某放在酒桌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00元。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武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姜某某陈述及证人蒋某某、武某乙、孔某某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甲在扶余市三岔河镇地心引力酒吧将姜某某放在酒桌上的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登记及证明,记载被告人武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96年9月8日及无前科劣迹事实。2、到案经过,2015年1月8日接到姜某某报警后,办案民警调取酒吧监控,发现武某甲有盗窃嫌疑,于1月9日,民警找到武某甲的父亲武某丙,武某丙带领办案民警到家中,将武某甲带到派出所。3、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照片,证明被盗的苹果6手机型号与特征以及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4、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姜某某因武某甲年纪小,一时糊涂,对于偷其手机一事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理。5、扣押及返还笔录,证明办案民警已将被盗手机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姜某某。6、被害了姜某某陈述,我的手机是于2015年1月5日11时左右在地心引力酒吧被盗的。当时我坐到一个散台上,我和朋友聊天,把手机放在了我身前的桌子上了,等我要用手机的,发现手机不见了。我的手机是苹果6plus是金色的,带橘色的边框,5.5寸屏的。7、证人武某丙证言,我儿子武某甲前两天跟我说他捡了一部手机,我也没问他怎么回事。我带你们到我家去,把他找到派出所来,让他如实说手机的事。8、证人蒋某某证言,2015年1月5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我朋友武某甲到地心引力酒吧玩,紧挨舞台的一个桌,玩到11点半,他问我们走不走,我们说不走,他说他妈让他回去,他就先走了。之后我们12点的时候也回家了。1月7日,我给他打电话,武某甲说他在长春呢,我就问他去长春干啥,他说在长春买苹果6手机呢,之后我就挂了。9号上午他给我打电话问我干啥呢,我说派出所找我,武某甲问啥事,我说我也不知道,他说他之前也录过口供,让我到派出所说啥也不知道。我不知道他偷手机的事,在酒吧时他来回的走,一会回来,一会出去的。9、证人孔某某证言,姜某某在2014年11月6日在我们天天手机卖场买的手机,这台手机是行货。10、被告人武某甲供述,2015年1月5日晚上10点多钟,我与大晖、大晖对象、于昊翰在地心引力酒吧玩,当时我们坐在靠近舞台一侧下面的散台,离我们挺远的另一个散台我看到一个女的把手机放到了桌子上,当时我就想把她的手机偷走,正好这个女生转过头和旁边的人说话,我就趁她和别人说话时,坐在她的身后,从背后把她的手机偷走了,我跟我朋友说我先回去了,就回家了。到家后我爸问我手机哪来的,我说是捡的。我偷的手机是苹果6,边框是金黄色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武某甲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其庭审中供述的盗窃的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的证言相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武某甲盗窃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考虑其系初犯,已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帮教措施,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寒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