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赖家杨与刘树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家杨,刘树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赖家杨,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寻乌县,现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刘树凯,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赖家杨诉被告刘树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瑞飘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家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树凯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家杨诉称,我长期在县城经营五金店,被告刘树凯做卷闸门生意。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刘树凯从我五金店批发卷闸门。2011年10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刘树凯欠我材料款11233元。后经我催取,被告刘树凯未予清偿欠款。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树凯支付我材料款1123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树凯承担。原告赖家杨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赖家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其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刘树凯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以证实被告刘树凯欠款事实存在。被告刘树凯在答辩期间内未作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赖家杨提交的证据1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刘树凯出具的金额为11233元的欠条中,有原告赖家杨书写的“2012年元月16日付4000元”的内容,原告赖家杨同意在欠款额中扣除此4000元,该证据能证明被告刘树凯欠原告赖家杨材料款7233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树凯因做卷闸门生意向原告赖家杨经营五金店赊购材料。2011年10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刘树凯欠原告赖家杨材料款11233元。被告刘树凯出具欠条交原告赖家杨执存,欠条载明:“兹欠到赖家洋材料款计人民币壹万壹千贰百叁拾叁元¥11233.00元。此据。经手人:刘树凯.2011年10月29日”。后原告赖家杨在该欠条上书写“2012.元月16付4000元”。被告刘树凯经原告赖家杨催取未予清偿欠款,因而成讼。庭审中,原告赖家杨同意从欠款额中扣除4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刘树凯出具给原告赖家杨的欠条及原告赖家杨的当庭陈述等附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欠条记载的债权人“赖家洋”虽与原告赖家杨名字有异,但发音一致,且该欠条为原告赖家杨所持有,应视为原告赖家杨对该欠条享有所有权。本案原、被告双方买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买卖关系依法予以保护。其中被告刘树凯未清偿原告赖家杨欠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赖家杨要求被告刘树凯清偿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树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本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树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赖家杨材料款计人民币72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赖家杨承担人民币14元,被告刘树凯承担人民币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寄语】尊敬的当事人:您好!首先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请您相信,我们法官都有一颗善良、公正、爱民之心。良知所在,职责所守,每一个法官都希望能尽心竭力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法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作出了此判决。如您有不解,我们会耐心向您答疑。诉讼有风险,诉讼是讲法律和证据的,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和确凿的证据,您将很难实现您主张的权利。打官司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如果能通过人民调解、乡规民约等诉前调解方式,在诚信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应是很好的选择。再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