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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许嫦娥与温礼康、邓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嫦娥,温礼康,邓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许嫦娥,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温礼康,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邓丽芳,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许嫦娥与被执行人温礼康、邓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嫦娥依据已经生效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温礼康、邓丽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温礼康、邓丽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后,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永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47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微信公众号“”